2010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抓好“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巩固和发展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深化瓦斯和水害治理,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努力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具体目标是: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事故死亡人数、原煤百万吨死亡率均控制在省安委会下达的年度控制考核指标之内。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围绕上述具体目标,2010年要突出抓好以下6个方面、24项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推进改扩建
1、完善联系协作机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作为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改扩建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继续坚持月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主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促进联系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加快改扩建工作进度。积极向省有关部门多请示、多汇报,尽最大努力争取上级支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矿主掌握改扩建工作要求,充分认识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紧迫感和主动性。
2、加快审批手续申办进度。认真落实省煤炭行业办、省工信委、江西煤监局、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六厅局《关于加快推进通过预核准的矿井改扩建项目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简化改扩建项目审批验收程序,进一步加快各项审批手续的申办进度,原则上应在2010年6月底之前完成立项核准并开工建设。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项目核准机关做好改扩建项目立项核准的申办工作,认真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并切实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改扩建项目取得省工信委的核准批文之后,项目初步设计先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同意,再报市安监局初审,最后书面报省煤炭行业办审查。竣工验收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并与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现场检查合并。
3、加强对改扩建项目的监管。改扩建矿井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严禁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监管,督促改扩建矿井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对未批先建等非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进一步深化瓦斯治理
4、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认真落实《宜春市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把瓦斯专项整治作为2010年瓦斯治理的重点任务,着重对采掘布置、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整治,促进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继续
5、推进隐患整改。2010年1~6月为瓦斯专项整治的第二阶段(即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3月底之前全面完成4万吨/年及以上高瓦斯矿井的专家会诊,准确诊断瓦斯“病因”,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提交会诊报告,逐条列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整改措施及建议。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整改方案,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批准之后,对隐患和问题逐条进行整改。6月底之前,4万吨/年及以上低瓦斯矿井必须完成瓦斯主要参数的测定工作。
6、组织检查验收。2010年7~9月为瓦斯专项整治的第三阶段(即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标准的矿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不整改或经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及时提请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7、突出治理重点。对高瓦斯矿井,以及通风系统较复杂的矿井实施重点治理,严格落实各项治理措施。通风、瓦斯防治、安全监控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排除隐患。
8、启动“一县四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的建设。2010年丰城市要开始瓦斯治理示范县的建设,丰城市河西煤矿巷口井、高安市泗岗煤矿八号井、袁州区慈化镇新塘煤矿、宜丰县新庄煤矿要开始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建设,为全市所有煤矿2013年底之前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奠定坚实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水害防治
9、掌握水害危险源。煤矿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补勘,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准确掌握地质构造、水害类型,以及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水害情况。水文地质补勘工作,水害矿井和4万吨/年及以上矿井2010年底之前必须完成,其它矿井2011年6月底之前必须完成。水害矿井必须聘请有关机构进行开采技术论证,制定科学的防治水方案。以前曾经做过水害论证,但井田边界、开采深度或开采煤层等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的矿井,必须利用水文地质补勘成果重新进行论证。井下相互贯通的矿井,必须进行区域联合论证,建立联合防治水机制,制定联合防治水措施。
10、建立巷道电子图。全面测量井下巷道,坚决防止超层越界开采。2010年底之前,所有矿井都必须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井下巷道进行实测,并据此重新绘制图纸,建立巷道电子图。
11、落实防治水措施。认真贯彻《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着力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全面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和禁采范围,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探放水。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放老空积水的最小水平超前钻距不得小于30米;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凡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进行采掘活动,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不够,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开采防隔水煤柱,或者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12、突出监控重点。对水害较重的丰城市河东矿区、袁州区慈化镇灰岩条带等区域的矿井,实行重点监控,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一旦发现透水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确保安全。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13、加快安全示范矿井建设。2010年1~6月为示范矿井建设的推广实施阶段,2010年7月为推广建设抽样验收检查阶段。首批12处示范矿井必须在具备5项必备条件的前提下,率先达到建设标准和验收要求。2010~2012年,现有4万吨/年以上矿井中的改扩建矿井,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的改扩建工程竣工之后,必须全部达到建设标准和验收要求。通过示范矿井以点带面,发挥带动效应,促进越来越多的矿井跨入示范矿井建设行列,最终向本安型矿井建设过渡。
1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改进“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注重培训质量和效果,并加强对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管理;继续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提高班组员工素质和班组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组织防治水、职业安全健康等相关专题培训,推动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
15、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煤矿安全生产发展的更高阶段,必须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以保护职工职业健康为目的,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逐步提高煤矿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煤矿企业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人员;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现场管理,落实综合防护措施,改善作业环境;按照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组织好职工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查体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依托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站逐步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体系,由服务站定期进行监测,及时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
16、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省煤炭行业办《江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确保2010~2012年全市三级以上(含三级)达标矿井分别达到40处、60处、80处。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安监局下达的2010~2012年达标规划任务,逐矿进行分解落实,并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改扩建矿井在竣工验收时必须达标,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17、严格控制下井人数。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控制单班最大下井人数,4万吨/年的不得超过20人,6万吨/年的不得超过29人,9万吨/年的不得超过35人,15万吨/年的不得超过45人。所有已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确需进行井下维修的,下井总人数不得超过9人。煤矿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挂牌限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制度,坚决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
五、进一步抓好隐患排查治理
18、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完善并落实隐患排查、隐患整改、隐患整改验收、隐患分级管理、重大隐患报告、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隐患排查整改公示、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隐患举报奖励等10项制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完善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推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各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统一规格设立隐患排查整改公示栏,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建立隐患信息管理台账,加强“排查→治理→复查→销号”的闭合管理。
19、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着力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将瓦斯、水、火等灾害作为隐患排查的重中之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对重大隐患必须实行挂牌督办,责令煤矿企业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和期限,逐条隐患整改到位,限期整改销号。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依靠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矿井,及时提请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0、积极应对灾害性天气。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冰雪等灾害性天气信息,做好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进一步严格安全监管执法
21、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监督检查不留空白、不挂空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继续对监督检查实行定量化管理,每年对每处矿井的最少检查次数必须达到相关要求。监管职责要具体落实到岗、到人,并加强监督、严格考核。执法过程中明确主办监管人员,抓好隐患整改的跟踪调度,加强“检查→整改→复查→销号”的闭合管理。
22、继续执行煤矿开采限制条件。即“五个严禁一个必须”:严禁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开采受长兴灰岩、茅口灰岩等强含水层威胁的煤层;严禁在水库、河流等大型水体下开采;严禁在重要建筑物、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等重要设施下开采;严禁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等区域内开采;煤矿间必须垂直划定采矿范围,并按照规定留设隔离煤柱。
23、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年检工作。对不具备年检条件的矿井,依法暂扣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现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及时提请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4、突出安全监管重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明确辖区内的重点矿区、重点矿井和重点环节,突出加强对高瓦斯、水害、通风系统较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较短、基础条件较差、安全管理混乱等矿井的监管。尤其要切实加大对3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矿井的监管力度,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屡教不改的及时提请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对重大节日、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岁末年初、停产复产、汛期、灾害性天气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监管工作,及早部署,加大力度,确保期间煤矿安全态势平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