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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监局 更新时间:2012-1-30 10:27: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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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当前正值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关口,春节后煤矿将陆续复工复产,省、市人大和政协会议即将召开。为切实加强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确保安全态势平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矿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安全工作。复工复产期间,未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部门同意,煤矿主要负责人不得擅自离矿;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复工复产前,煤矿企业必须对全矿井各系统进行全面、彻底检查。要制定巷道维修、设备检修、恢复送电、恢复通风和排放瓦斯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并落实到人、到岗。要对职工进行复工复产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对新招用的工人要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
二、认真抓好复工复产验收
全市煤矿恢复井下检修时间统一规定为2月6日(元宵节)之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矿井方可复工复产。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验收工作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事故的,将从严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把握复工复产限制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换发新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已通过2011年年检,安全质量标准化已达到三级以上标准,井下安全避险“五大系统”已完成安装(“五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四项条件均达到的4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经验收合格后可以复产;以上四项条件凡有一项达不到的4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得复产。
生产能力由3万吨/年及以下扩建提升至6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已全部完成扩建项目审批的,经验收合格可以复工,复工后应以扩建工程施工为主;否则,必须继续停工停产,只准通风、排水,严禁恢复井下检修。
四、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立即对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复工复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尤其要不定期组织暗访、夜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矿井,严格依法处理,决不能心慈手软。驻矿安监员必须24小时到岗监管,发现驻矿期间擅自脱岗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宜春市安监局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请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分别于2月7日、13日、20日和29日,将煤矿复工复产进展情况书面报宜春市安监局煤炭科。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