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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监局 更新时间:2010-4-9 10:00: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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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安字〔2010〕3
 
 
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一号明电精神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赣安〔2010〕3号)安排,经市安委会研究,立即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为上海世博会成功举行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方面。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及省、市政府有关部署精神,安排落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运输、煤矿、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工商贸其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6、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政府检查、条块结合、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市安监局负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市公安局负责检查民爆器材,市交警支队负责检查道路交通,市消防支队负责检查防火安全,市交通局负责检查水上交通和客运,市公路局负责检查道路建设,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检查建筑施工,市国土局负责检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市质监局负责检查特种设备,市农业局负责检查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市水利局负责检查水利及其工程建设,宜春车务段负责检查铁路交通等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专题部署和安排;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作出部署安排。
检查从4月8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企业自查(4月份)。各类企业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
(二)县(市、区)政府检查(4月10日至4月30日)。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
(三)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以及直属企业进行重点抽查(4月10日至4月30日)。
(四)市安委会督查(5月1日至5月10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分成若干督查组赴各县(市、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对各地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方案由市安委办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对本地、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出安排部署,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每个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落实责任,确保实效。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三)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20日前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