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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监局 更新时间:2009-12-31 14:46: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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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安监管煤冶字〔2009〕214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现将《宜春市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宜春市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全面推进煤炭经营监管,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省煤炭行业办《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初审机构
市安监局成立由鄢礼俊任组长,冯波、易祖年为成员的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工作小组,对企业提出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办证申请进行集体审查。
二、初审原则
遵循统一规划、调控总量、优化布局、改善结构、提高素质、择优扶强的原则,受理企业的办证申请,做到初审全过程公开、阳光操作,确保公平、公正。
三、资格条件
(一)设立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批发企业5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2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批发企业煤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企业煤场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和装卸、加工等设施,包括自有、租赁或联营;
    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设备,计量工作人员取得上岗证书;
    5、有符合标准(或经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验收合格)的煤炭质量检验设备,质检工作人员取得上岗证书;
6、有必要的环保设施;
7、符合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规划管理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从事型煤原料集中粉碎、统一配送的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煤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加工场地和设施;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型煤加工机械设备;
    5、有符合标准的计量衡器并能够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化验证明;
6、有必要的环保设施;
7、符合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合理布局及规划管理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一)江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新开办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注册资本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
(八)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储煤场地的合同证明(均需附上平面图;租赁的,出租方在平面图上加盖公章),必须明确反映出场地面积和地址;
(九)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书(租赁的,同时提交租赁合同);
(十)煤质检验设施合格证明(委托检验的,同时提交委托检验合同及受托单位的煤质检验设施合格证)及质检设施的名称清册;
(十一)计量与质检专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资格)证书,并明确具体人员数量;
(十二)环保设施证明。由所有权人出具书面文件,必要时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十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型煤机械设备使用证明(民用型煤企业提交,批发、零售企业无需提交);
(十四)宜春市安监局出具的煤炭经营资格初审意见表。
五、初审内容
(一)严格审查“十一五”规划落实情况
按照宜春市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数,受理每个规划基本单位的企业煤炭经营资格准入申请,不得超出规划控制数受理。现有煤炭经营企业数已达到或超过规划控制数的规划基本单位,一律不予办理该规划基本单位新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没有制定民用型煤规划规划基本单位,一律不予办理该规划基本单位的民用型煤加工经销资格证。如全市现有煤炭经营企业数达到或超过规划控制数,则全市一律不予办理新的煤炭经营资格证。
(二)严格审查煤炭经营资格条件
按照本制度第三大点的要求,既审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条件,又审查煤炭经营业务流向与本地区、本市煤炭消费需求联系程度,从煤源、资金、储运、用户、专业人员等环节审查煤炭经营项目的可行性。
(三)严格审查办证材料
按照本制度第四大点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办证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业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最低准入门槛;储煤场地、计量设备、质检设施等租赁合同或联营协议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即不得少于三年。材料复印件必须与原件进行核对,审查部门加盖核对章,2人以上签名,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并整理成册
六、办理程序
(一)新办证预登记
企业携带《申请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预登记表》(附件1),首先到市安监局进行新办证预登记,市安监局将依据预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新办证排。如全市预登记企业数超过全市规划控制缺额数,则本批次未办证的企业按序依次进入下批次待办证名单,依此类推;如预登记序在前的企业未办证而出现缺额,则排序在后的企业依次递补。预登记之后,自动放弃办证申请,或受理、初审、审批未通过的企业,今后如需新办证,则必须重新进行预登记
新办证预登记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不接受预登记:
1符合《宜春市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企业所属规划基本单位已经预登记企业数少于规划控制缺额数;
2基本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
3、办证材料基本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同意该企业进行预登记。
(二)公布新办证数
根据预登记和规划控制缺额情况,通过市安监局网站及办公场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媒体媒介,提前公布各规划基本单位本批次新办证数。
(三)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签署意见
接到预登记企业提交的办证材料(一式3份,其中:县、市、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各1份)之后,对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管理局辖区内的企业,直接向市安监局提交办证材料(一式2份,其中:市安监局和省煤炭行业办各1份)。
(四)市安监局初审
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安监窗口统一受理预登记企业的办证申请,地址:宜春市平安路158号(宜春火车站附近),联系电话:3218929。
2、集体初审。市安监局组织初审工作小组进行集体审查,对符合“十一五”规划、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办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通过初审的企业,全体人员在《煤炭经营资格初审意见表》(附件2)上签字确认。对未通过初审的企业,全体人员在《未通过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告知书(附件3)上签字确认。
(五)上报省煤炭行业办审批发证
对通过市安监局初审的企业,将《煤炭经营资格初审意见表》连同有关办证材料,一并上报省煤炭行业办审批发证。
(六)公布新办证企业名单
接到省煤炭行业办审批发证通知之后,通过市安监局网站及时公布新办证企业名单。
七、办理时间
现有煤炭经营企业数少于规划控制数的前提下,市安监局一般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公布、受理、初审等事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旬公布新办证数,中旬受理办证申请,下旬集体初审并上报省煤炭行业办审批发证。如有其他变化或省煤炭行业办另作安排,则相应调整办理时间。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申请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预登记表
      2、煤炭经营资格初审意见表
      3、未通过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