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安监局、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二、实施原则
1、属地监督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企业(生产场所)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2、分类监督检查原则。由市、县(市、区)安监局、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分别对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分类划分的等次实施相应频次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3、分级监督检查原则。市安监部门重点对辖区内中央管理的企业和省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大事故隐患(一、二级)排查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县级安监部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
事故隐患分级参见省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安监管二字[2008]130号)
三、企业分类等次的划分
按照企业的工艺危险程度、安全管理条件等,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三个等次,分类方法如下:
1、一类: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剧毒品、监控化学品、存在危险性工艺(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特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得分70分以下且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
2、二类:为重要监督检查企业。除上述危险性工艺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得分70分(含)至80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二级)的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得分70分以下且从业人员在60人以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作为重要监督检查企业。
3、三类: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除一、二类等次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得分80分(含)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作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等次的初期分类,由市安监局会同县(市、区)安监局及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根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分布等进行分类(初期分类企业名单附后)。分类等次可以随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县(市、区)安监局及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企业等次的分类变化调整情况及时报市安监局。
四、检查频次
对不同等次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
1、一类企业:每年不少于3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2、二类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3、三类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五、监督检查范围的划分
1、市安监局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安监局、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同时会同县(市、区)安监局、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及划分为一类的生产企业实施重点抽查。
2、县(市、区)安监局、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3、省、市两级安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时,县(市、区)安监部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做好积极配合工作。
以上监督检查范围及检查频次的划分为县(市、区)安监局、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监管原则。
六、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和台帐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安监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见省局下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赣安监管二字[2008]129号)。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周边环境、企业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企业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销售量和流向等内容)。
4、其他检查时需要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
主要检查方式: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类安全台帐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查。需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1、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前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3、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如有需要,应现场核实;
4、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有专家参与现场检查的,应请专家在检查记录(附件1)上签字。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报告;
5、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依法按程序对被检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
6、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无论检查中企业是否存在应作出相应处理的事项,检查人员都应及时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检查情况和结果;
7、对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企业提出复查申请或改正期限届满的,安监部门应当自申请或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制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件2);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8、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在事故隐患排除后,由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安监部门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件2);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四)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级以下,含一级),责令限期改正,并出具《责令改正指令书》,企业应针对重大事故隐患(一、二级)按“四定”原则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按分级原则报安监部门审查,整改完成后报安监部门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依法按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复查合格后可恢复生产。
(2)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特级),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等。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整顿结束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案件移送情况登录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有关案件移送文书复印留档备查。
3、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4、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等其他特别情况的,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发现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应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从严处罚。
(五)监督检查台帐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以及历次的监督检查记录册、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治理、购销台帐管理情况等。监督检查记录册应包括检查记录、复查记录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并装订成册。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建立本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记录历次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日期、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复查日期、复查结果等。
七、监督检查报告
1、报告时间
县(市、区)安监局、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每季度末月2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市安监局报告;
2、报告内容
(1)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作情况;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作中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设计、验收)安全许可工作开展情况;
(5)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的措施和效果;
(6)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
(7)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情况;
(8)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遵循务实管用、易于操作和便于考核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自律。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工作台帐,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本通知所列的监督检查内容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内容,地方政府应确保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提供必要的经费、车辆和装备等,并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4、监督检查结论及隐患排查治理的成效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