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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株潭镇金鑫出口花炮厂违规生产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1-5-3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安全监察支队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行政行为:

2011年4月21日检查时,金鑫花炮厂危险工序工房管理混乱,机械插引工房不符合设计规范,改变工房用途,插引后中转改为硝饼中转。

 结案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责令金鑫花炮厂停产停业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YH安许证字(2010)YY0265号。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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