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上高县南港煤矿一矿和高安市泗岗煤矿十一号井技术改造的批复
宜市安监管煤冶字[2006]200号
上高县、高安市安监局:
上高县安监局报来的上安监字[2006]3号文和高安市安监局报来的高安监文[2006]4号文分别收悉。经实地勘察,并经研究,同意上高县南港煤矿一矿和高安市泗岗煤矿十一号井进行技术改造。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南港煤矿一矿的主要改造内容是:在其法定开采范围内,新掘一个斜井作主井(X=3110220,Y=38580760),设计斜长100m,倾角28°,计划工期150d;原主井改作风井(X=3110256,Y=38581000)。新系统形成后,必须彻底关闭原风井(X=3110182,Y=38581083)。新系统形成一主、一风两个井口的生产格局,设计生产能力最低必须达到3万t/a。
二、泗岗煤矿十一号井的主要改造内容是:在其法定开采范围内,新掘一个立井作主井(X=3109230,Y=38608370),设计井深75m,净直径2.8m,计划工期300d,装设行人梯子间,采用安全防坠罐笼提升;原主井改作风井(X=3109050,Y=38608460)。新系统形成后,必须彻底关闭原副井(X=3109208,Y=38608415)和原专用梯子间井(X=3109040,Y=38608363)。新系统形成一主、一风两个井口的生产格局,设计生产能力最低必须达到3万t/a。
三、以上2处矿井必须认真编制技改工程各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并要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矿井防治瓦斯、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技改工程竣工后,主体工程经我局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产。主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生产,擅自进行生产性出煤的将依法查处。
五、你们对以上2处矿井务必加强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装备、设备、设施达到有关要求,严防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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