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宜春市投资公司“4.23”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的处理决定
宜市安监管综字[2006]234号
宜春市投资公司:
2006年4月23日上午,宜春市投资公司在进行公司集资楼外墙水管维修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发改委高度重视,紧急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布置事故处理事宜,并委派张梅副主任、龙成运纪检组长亲临现场协助事故处理。4月24日,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和市发改委等单位依法联合组织事故调查组,对“4.23”高坠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并提交了《关于宜春市投资公司“4.2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的分析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现对这次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死者余外明,安全意识十分淡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没有系安全绳的情况下登高作业,导致发生坠落事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包工头王仁平,无资质擅自承揽施工业务,施工器具未经检测投入使用而且对施工人员没有系安全绳登高作业未加以制止,违章指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仁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
3、宜春市投资公司,违规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现场维护人员安全管理不严,对施工人员的违规作业没有及时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宜春市投资公司罚款2万元。
请市发改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罚没款上缴国库,并切实抓好本系统特别是市投资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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