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
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附图含: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讯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使用1:2000的最近年版地形图。);
3.《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许可证;
5.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6.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7.各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种操作规程);
8.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提取和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提取计划;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0.矿长安全生产技术资格证(要提供盖有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的证件,复印件用印一定要清楚);
1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12.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爆破员证、电工证、装载机操作证、挖掘机操作证、铲车操作证、危险物品保管人员资格证、绞车工操作证、安全检查员操作证、井下放炮员证。);
13.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4.雇主责任险证明;
15.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其中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可以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16.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证明材料; 18.新建矿山企业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及生产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9.在生产的矿山企业要提交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及开采方案设计和各种实测图;
20.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讯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使用1:2000的最近年版地形图等;
2.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3.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4.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5.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6.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桨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8.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9.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10.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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