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
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
及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2.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3.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4.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
5.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6.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7.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8.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摘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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