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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及须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08-5-19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监管一科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及须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三、《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规定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提取和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提取计划;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相应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1.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其中砖瓦粘土矿()、采砂场,可以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12.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文件或者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证明材料;

14.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新办非煤矿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一)踏看批复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提出取证申请(一式三份);

2.提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年产5万吨以上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证明材料(《关于新办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通知》(宜市监管一字[2006]202号));

3.提交当地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

4.批准矿区范围的平面图和采掘面的点位图及采掘面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防护距离(离公路、村庄、供电、通讯线路300米以上。使用1:2万地形图)

5.矿山开采初步设计方案和相应的平面及截面图;

6.提供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矿山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7.当地安监部门研究提交的资料后组织人员到矿区现场踏看,若安全开采基本条件具备时,可向设区市安监部门提出新办矿山企业的请示。

8.设区市安监部门收到县(市、区)安监部门的请示后,组织人员会同县(市、区)安监部门的有关人员一同到申请企业矿区现场踏看,确定基本符合开采条件时,以文件的形式向县(市、区)安监局进行准予新办企业的复函。

(二)县(市、区)安监局接到设区市安监局的复函后,立即通知新办企业可以请中介评价机构介入,对新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评价(评估),帮助企业完成安全隐患的整改,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三)评价机构对企业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后,企业应立即将评价报告送达县(市、区)、设区市两级安监部门备案;设区市安监局将组织两级安监部门的相关人员对企业送达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实施评审。

(四)设区市安监局经过对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审查后,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市、区)安监局的相关人员进入新办企业的矿区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查,并提出专家组现场审查意见;若审查合格后,设区市安监局将对新办企业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进行批复。

(五)新办企业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合格后,设区市安监局将对企业颁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实施公布。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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