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一、申报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职安[2007]20号
二、申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三、申报内容
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四、申报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五、申报时间
各省(区、市)原则上应于2008年底以前完成本地的申报工作,各省(区、市)也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另行规定申报时限。宜春市规定申报时间截至至2008年8月12日。
各地区完成申报工作后,以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六、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一并申报的方式。《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
七、申报流程
1、企业参加由市安监局组织,各县(市、区)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办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会议;
2、企业准备职业病危害申报所需的各种资料:
• 职工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
• 车间粉尘检测报告
• 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报告
• 噪音检测报告
• 高温检测报告
• 申报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3、资料齐全后企业将所有申报文字资料交当地安监局备案存档,同时登录国家安科院网站:www.chinasafety.ac.cn上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4、各级安监部门对企业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备案审查后登录国家安科院网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晚上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发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到企业,申报工作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