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安全监察支队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工商企业生产、经营和交通、防火、旅游、学校等安全监察工作;
2、准确掌握安全工作动态,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予以通报、曝光、跟踪,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监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5、参与重大危险源的评估;
6、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7、承办有关安全生产的群众举报、来信来访、行政复议的协调处理工作;
8、监督事故处理结案的落实;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监察执法程序
1、安全监察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2、安全监察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事实时,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建议公安机关拘留等行政处罚。
3、安全监察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仟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并予以实施。
4、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但根据需要也可以先行调查取证,5天内补办立案手续。调查取证(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安全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要求的可以依法提出听证要求。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后,安全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5、安全监察执法人员根据检查及复核情况后认为应予处罚的,按规定权限报批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它法定受送达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7、当事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者,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监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至90日之内,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安监部门批准后,可延长至180日。
9、行政处罚到位后安监部门应将结果报市双拥办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