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生产能力由3万吨/年及以下扩建提升至6万吨/年以上的煤矿,绝大部分正在抓紧申办相关审批手续,极少数基本具备项目施工条件。审批工作总体进度仍然很慢,不少煤矿企业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没有全面行动,还在等待观望,与相关要求差距很大;有的借检修之名违法组织生产,有的审批程序不到位违法开工建设,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威胁。为切实加快扩建项目各项审批手续申办进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扩建项目开工报备制度。扩建项目开工前,煤矿企业要将开工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备案回执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期自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备案回执之日起计算,如遇特殊情况,经宜春市安监局批准,可适当延长工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严格执行一律停产指令。尚未取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工备案回执的扩建煤矿,必须一律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活动,只准通风、排水,停供火工产品并封存剩余火工产品;如需人员下井排水的,每次同时下井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三、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扩建煤矿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尤其对违法组织生产的扩建煤矿,要及时提请县级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