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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安全等级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监局   发布时间:2008-10-21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煤冶科
           
  
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安全等级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对全市煤矿探索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监管,决定开展安全等级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标准
    (一)按照《宜春市煤矿安全等级评定表(试行)》(附件1),通过采用百分制评分的方法评定安全等级,将矿井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A级:安全较好矿井,总分90分以上;
    2、B级:基本安全矿井,总分70~89分;
    3、C级:安全较差矿井,总分60~69分;
    4、D级:安全不合格矿井,总分60分以下。
    (二)对以下8项硬性条件,必须严格进行核查:
    1、无瓦斯超限作业;
    2、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且能正常运行;
    3、通风系统完善、可靠;
    4、有严重水患的矿井,采取有效措施;
    5、未超层越界开采;
    6、未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7、矿井改扩建期间,未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且在其他区域的生产未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8、无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8项硬性条件,A、B级矿井必须全部达到;C级矿井最多允许1~2项达不到;有3项以上达不到的矿井,只能评为D级。
    (三)安全等级评定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具体实施。A级矿井报市安监局核准,B、C、D级矿井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市安监局随机进行抽查,发现评定结果有问题的矿井,一律责令降低其等级。
    二、评定时间
    (一)安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20日~11月底开展评定,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5日前将评定情况,连同《宜春市煤矿安全等级评定结果汇总表》(附件2)一起,正式行文报市安监局。
    (二)每年12月中旬,市安监局在《江西煤矿安全》上对安全等级评定结果统一进行公告。
    (三)安全等级实行挂牌管理。挂牌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行制作,规格统一为长400毫米、宽300毫米的矩形镀铜牌,底色为灰白色。
    三、评定要求
    (一)对长期自然停工停产、无生产系统的矿井,原则上直接定为D级。
    (二)对C级矿井,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必须达到B级以上标准,否则责令其停产整改;对D级矿井,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必须达到B级以上标准方可复产,否则予以关闭。
    (三)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评定,并对评定结果负责。因工作不认真,造成评定结果不准确,导致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整改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等级评定开展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安监局。可登陆市安监局网站(网址:www.ycsafety.gov.cn),到“政府发文”或“文件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本通知。请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附件:1、宜春市煤矿安全等级评定表(试行)
          2、宜春市煤矿安全等级评定结果汇总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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