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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实行定量化有关要求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安监局
发布时间:
2008-7-29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煤冶科
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按照省煤炭行业办《关于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实行定量化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8〕104号)精神,现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检查次数
(一)市安监局每年对每处矿井的检查不少于1次,其中对高瓦斯矿井和水患严重矿井的检查不少于2次。
(二)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每处矿井的检查次数:矿井数量在40处及以上的县(市、区),不少于8次;矿井数量在20~39处的县(市、区),不少于10次;矿井数量在20处以下的县(市、区),不少于12次。
(三)乡(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每处矿井的检查次数,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规定。
二、细化检查要求
(一)要对辖区内的矿井实行分片包干,落实检查人员,以表格形式逐项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
(二)检查人员在检查时要对照检查要求,对矿井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各环节是否存在隐患签署明确意见。对检查发现隐患的矿井,检查人员在依法下达执法文书的同时,还必须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账》中逐条登记检查发现的隐患。
(三)检查人员签名的检查表、执法文书、《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账》等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三、定期分析总结
要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定期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要把下井检查次数和检查质量作为年度考评监管人员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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