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宜春市煤矿生产能力
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市安监管煤冶字[2006]217号
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新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以及省煤炭行业办印发的《江西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方案》精神,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我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我局制定了《宜春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方案》,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是当前煤炭生产管理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搞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促使煤矿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对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质量,全面完成生产能力复核任务,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对复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后,我局将严格审查,并上报省煤炭行业办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
今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煤矿的初步设计,组织对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同时确认煤矿的生产能力。对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的煤矿,要按规定委托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重新核定,并上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
煤矿应当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附件:1.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汇总表
2.煤矿生产系统(环节)能力复核结果汇总表
3.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汇总表填报说明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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