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宜春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供销社(商务局)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现将《宜春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宜春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不断提升烟花爆竹经营储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原材料批发企业)
二、考核方式
由市安监局、市供销社会同各县(市、区)安监局和供销社(商务局)对企业进行半年初评和年终综合考评,并根据两项考核成绩确定年度考核等级。
三、考核机构
成立宜春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年度考核领导小组(下称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组长由市安监局鄢清芳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刘华政副局长、市供销社刘德华副主任担任,市供销社国有资产管理科杨卫同志、市安监局花炮科张少文同志、各县(市、区)安监局和供销社(商务局)分管领导为考核小组成员。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花炮科,负责考核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张少文同志担任。
四、考核内容(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安全管理(69分)
1、安全管理员和仓库管理员是否持证、挂牌上岗(4分);
2、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和完善,并牢固张贴在相应库房的醒目位置(3分);
3、安全管理是否做到有机构、有部署,并做到日日有检查,有记录(6分);
4、安全管理员是否脱岗(4分);
5、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许可范围经营、超员作业,烟花与爆竹混放的情况(6分);
6、装卸是否按规操作(4分);
7、烟花爆竹堆垛是否符合要求(4分);
8、安监部门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按期整改到位(6分);
9、是否有转包经营行为或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4分);
10、是否将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品种报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和经营管理办公室备案(5分);
11、是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购销登记台帐,并保存2年以上(6分);
12、供销双方运输烟花爆竹时是否依法办理准运手续(3分);
13、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监督检查零售点的销售资质和安全条件(4分);
14、是否服从安全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并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经营情况(4分);
15、安全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语是否清晰(2分);
16、应急预案是否完善(4分)。
(二)安全条件(31分)
17、库区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6分);
18、仓库结构是否符合要求(4分);
19、防雷设施是否配置,并经检验合格(4分);
20、配送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司机和押运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4分);
21、仓库内温度、湿度计是否有效(2分);
22、防静电仪是否配置,有效(3分);
23、消防器材是否配置齐全有效,并放置合理(3分);
24、防火隔离带和防火沟是否符合要求(2分)。
25、消防水源和水池是否适应灭火要求(3分);
经营公司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
1、发生安全事故的;
2、违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药物生产的烟花爆竹的;
3、未经批准,擅自新扩改建库房的;
4、购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
5、向非法经营点配送烟花爆竹产品的;
6、未经宜春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意,擅自定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的。
五、考核结果分类
1、计分方法:F=0.3F1+0.7F2,其中,F为年度考核得分;F1为半年初评得分;F2为年终综合考评得分。
2、考核结果分类:得分F≥85分为优良;得分85分> F ≥60分为合格;得分F<60分为不合格。
六、奖惩
1、年度考核为优良的,且排名前三位的经营单位,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经营许可证;限期整改不达标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3、在考核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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