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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
安监局
发布时间:
2008-5-28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限时公开
责任部门:
煤冶科
宜春市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部署,根据上级有关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隐患治理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落实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摸清各地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排查整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故隐患,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发展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成果,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实现全市煤 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的时间、范围和重点
(一)督查的时间
督查时间为5月上旬至7月底。从5月上旬开始至6月底,各煤矿企业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同时,市级督查组开展督查。7月初至7月底,市级督查组继续开展督查并配合市政府督查组督查。
(二)督查的范围
各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和各县、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产煤县、乡也要组织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丰城市、高安市、袁州区的县级督查不少于一半乡(镇),宜丰县、万载县、上高县的县级督查覆盖所有乡(镇);乡级督查覆盖所有煤矿。
(三)督查的重点
1、市级督查的重点地区为丰城市、高安市、袁州区和宜丰县。
2、高瓦斯矿井,丰城龙溪矿区范围内、袁州区开采A煤组等水患较严重的矿井,去年以来发生过死亡事故的矿井和安全管理基础差的矿井为督查的重点矿井。
3、各产煤县、乡要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和企业。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深化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方面的情况。
2、各地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和省煤炭行业办《关于印发<江西省2008年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煤行管发〔2008〕8号),以及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宜春市2008年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安监管煤冶字〔2008〕44号)要求,制定本地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负责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的情况。
3、各地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打击瞒报事故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对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情况;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的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情况;煤矿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的情况;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赣煤行管发〔2007〕3号)的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核准情况,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通过预核准的3万吨及以下矿井,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批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好之前,是否停止一切生产建设活动;未通过预核准的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的关闭情况;生产矿井证照是否齐全、有效;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经过培训。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采区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风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以及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已联网的产煤县(市、区)远程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落实通风瓦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5、防治水情况。是否制定防治水工作计划;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落实“防、堵、疏、排、截”防治水综合措施;是否查清自身老采空区、周边老窑以及与相邻矿井连通的情况并上图,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完善可靠的防排水系统;水患矿井落实水患技术论证报告的意见和措施的情况。
6、防灭火管理情况。是否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是否建立防火注浆系统,并实施采后注浆。
7、顶板管理情况。是否按作业规程管理顶板,采掘工作面是否空顶空帮;是否积极推行支护改革,淘汰木支护和摩擦金属支柱。
8、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是否有双回路供电或备用发电机组;井下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失爆;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尤其是提人绞车必须有电气制动、过卷保护、松绳保护、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等保护装置。
9、“三条生命线”建设情况。通信电话、压风管、防尘水管是否接到规定地点并保持完好,是否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0、采掘布置情况。采掘接替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以掘代采。
11、火工品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爆炸材料贮存、运输和井下爆破作业制度,是否存在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的情况。
12、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是否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
13、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4、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四、督查安排
(一)从市安监局抽调人员组成两个市级督查组,对各产煤县(市、区)进行督查。
1、第一督查组。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鄢礼俊,成员:市安监局煤冶科、监管一科各1人。督查丰城市、袁州区、万载县。
2、第二督查组。组长:市安监局安监支队支队长彭建初,成员:市安监局安监支队2人。督查高安市、宜丰县、上高县。
(二)各县、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出督查组,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安全督查。
五、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1、听取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2、听取煤矿企业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隐患信息管理台帐等资料。
2、查阅煤矿企业的有关制度、文件、会议记录、作业规程、图纸、报表报单、隐患信息档案等资料。
(三)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集中督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查出重大隐患、找出共性问题。
2、现场督查要与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相结合。督查组在现场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四)召开座谈会
督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召开由煤矿投资人、法人代表、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及管理部门人员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反馈意见
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市级督查组向县(市、区)政府通报;县级督查组向乡(镇)政府通报;乡级督查组向煤矿企业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对督查专项行动的领导
各产煤县、乡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认真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5月15日前上报市安监局。
(二)突出重点,深入细致做好督查工作
各督查组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组长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同时要突出督查重点,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督查中要做到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三)合理安排,督查行动与安全监管执法相结合
各督查组要妥善处理好督查工作与本单位工作的关系,做到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相结合。借助督查专项行动,各督查组、各地、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工作力度,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四)加强宣传,营造督查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主流煤体对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各企业掌握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自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加强调度,及时掌握和反馈专项行动工作信息
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为信息员,切实做好督查信息的报送工作,反映工作进展情况。每天上午11∶30前,信息员向市安监局报送督查工作信息,每周至少报送1篇宣传稿件,重大问题随时报告。5月15日前,请将信息员名单上报市安监局。
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29日前将本月督查工作情况,7月20日前将整个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联系电话:0795-3590900(带传真),电子邮箱:
fengbo0900@163.com
。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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