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现将省煤炭行业办《关于确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控制数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7〕1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你们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矿井。
附件:《关于确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控制数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7〕131号)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赣煤行管字〔2007〕131号
关于确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控制数的通知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市县属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控制数确定如下,请组织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逐矿落实:
1、煤矿单班最大下井人数:年核定生产能力在4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20人;年核定生产能力在5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25人;年核定生产能力在6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29人; 年核定生产能力7~9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35人;年核定生产能力10~15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45人。煤矿单班下井人数为该班时限内本矿所有下井人数。
2、 煤矿同时作业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两个水平同时作业时,下水平同时作业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
3、正规壁式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的人数不得超过9人。
4、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
5、其他作业点(如巷修等)同时作业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对煤矿同时作业的水平数、采掘工作面数、每班下井总人数、各工作面的劳动力安排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煤矿必须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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