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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监局   发布时间:2008-5-13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限时公开  责任部门:煤冶科
           
  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以及省煤炭行业办《关于开展二○○八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8〕56号)的要求,现就开展2008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本次年检对象为2007年换发了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各种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二)依法取得的各种证照的内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办理变更而没有申请办理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证照到期而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问题;
    (四)是否在法定的开采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五)煤矿(井) 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和各生产环节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程和标准;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是否畅通;
    (七)在岗的瓦检员、绞车工、安检员、放炮员、电钳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操作资格证书;
    (八)各种生产用图是否齐全,图纸的绘制是否及时、准确;
    (九)矿井是否做到了禁止“三超”;
    (十)矿井是否完善了“三条生命线”;
    (十一)矿井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年检程序
    (一) 煤矿企业自检
    矿井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检,认真填报《江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见附件1),准备其它有关申报材料。自检结束后,将年检材料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收到上报的年检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审查,按100%的比例对矿井进行现场检查,逐矿井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年检材料报市安监局审查。
    (三)市安监局审查
    市安监局收到上报的年检材料后,将及时组织集中审查,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现场检查,逐矿井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年检材料统一报省煤炭行业办审查。
    (四)省煤炭行业办审查 
    省煤炭行业办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抽查。根据审查结果,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年检结果。
煤矿企业签署自检结论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时,应明确年检等级。对年检等级确定为“不合格”的矿井,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期限,督促其按期整改到位。
    四、申报材料
    (一)《采矿许可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矿长资格证》复印件(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二)《江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有变更事项的矿井,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四)申报年检时矿井实测“三图”(即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图须标明周边矿井的开采范围、各类保安煤柱的具体位置,并标明“资源整合规划”确定的矿井规划或拟扩界范围,“三图”须加盖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章)。
    (五)《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除第五项外,均准备一式四份,其中煤矿企业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报市安监局和省煤炭行业办各一份(分装在两个材料袋中,其中第五项装在报省煤炭行业办的材料袋中)。
    五、时间安排
    (一)5月15日至5月24日为煤矿企业自检阶段;
    (二)5月25日至6月9日为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阶段;
    (三)6月10日至7月20日为市安监局集中审查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7月31日前,年检材料统一报省煤炭行业办。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年检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人员,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要求,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明确审查重点,严把材料审查关和现场检查关,对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煤矿企业要对照年检内容,认真自查自纠,按期申报年检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真实、可靠。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逾期未申报年检材料的,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年检工作要认真进行总结,查找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在市安监局集中审查材料前,连同《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一起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一份)。

    附件:1、江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
          2、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信息汇总表



                                                                              二○○八年五月六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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