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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信息来源:省安监局   发布时间:2008-5-13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监管一科
           
  

关于实施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赣安监管一字[2005]72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经济组织,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和全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对《关于实施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安监管一字[2005]32号)作如下补充。

      一、  关于申办许可证程序

     ()企业及所属生产系统依照法定条件完成整改。即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号令和省政府第138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条件整改后,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备齐文件、资料(对其中一些资料企业可商安全评价机构帮助完成),参加雇主责任保险等。

     ()安全评价机构受企业委托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企业落实整改情况反馈给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形成评价报告。报告送相应的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以下统称颁证机关)备案。

     ()颁证机关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合格的通过备案转下一程序,不合格的且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转第()程序,属评价报告问题的转第()程序。

     ()提出申请,征求意见。

     1、企业备齐全部材料分别按以下原则申请:

     ①在赣中央、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的其它企业,可依序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③设区市颁证的,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颁证机关提出申请。

     2、企业亦可直接向相应的颁证机关提出申请。

     3、负责受理申请的办证大厅(职能科室),依照省政府第138号令第十一条,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同意受理的,按以下规定征求意见:

      ①申请人属在赣中央、省属企业的,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赣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省属有关经济组织征求意见;

     ②申请人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的其它企业、且未经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分别向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③申请人属委托设区市颁证的企业、且未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4、逐级上报的申请,不再征求意见。

     5、企业逐级上报的申请,审查时使用《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表》(见附件一);征求意见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随后,将申办材料转送业务处室审查。

      ()业务处室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提请局领导审定。

     ()同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办证大厅(职能科室)制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取证;不予颁证的,由办证大厅(职能科室)制发不予颁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公告颁证信息,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必须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一次颁证情况(附电子表格),每半年在一种以上媒体公布一次颁证情况。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定期在江西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告颁证信息。

申办程序简易框图见附件二。

  二、关于征求意见审查内容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赣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省属有关经济组织,对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或出具征求意见书意见时,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该企业与相邻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上的相互影响;二是该企业是否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三是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四是该企业是否需要整合重组。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理由和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三、关于安全评价

      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中,除按评价导则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外,还要按照我局制定的有关安全评价现场检查标准(另行制定),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

      四、关于普查软件登记范围

      普查软件登记的范围是:金属矿山和井下矿山以及年产五万吨以上矿产品的非金属露天矿山,由安全评价机构帮助企业填报,作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之一。年产五万吨以下的非金属露天矿山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是否登记。

      五、关于救护协议

      南昌市、抚州市、鹰潭市和上饶市的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及九江市的都昌县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与江西省非煤矿山救援基地直属救护大队签订救护协议;上述以外的上饶市其它县(市、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与江西省非煤矿山救援基地赣东救护中队签订救护协议;上述以外的九江市其它县(市、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与九江市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萍乡市、吉安市的永新县的非煤矿山企业与萍乡市安全救援救护中心签订救护协议;宜春市、吉安市的新干县、峡江县、安福县的非煤矿山企业与宜春市矿山救护队(含丰城市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赣州市、上述以外的吉安市其它县(市、区)的非煤矿山企业与江西省非煤矿山救援基地赣南救护中队签订救护协议;新余市的非煤矿山企业与新余市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其中: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钨业集团公司、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所属非煤矿山企业的救护协议签订问题另行确定。

各非煤矿山救护机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时,要明确相互间的责任、权利、义务。

      六、关于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

     非煤矿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由相应的管理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过评审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和备案工作,可与安全设计竣工验收工作一并进行;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设计单位也不得对其设计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对于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可由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设施设计资质,需经设区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后,方能从事安全设施设计。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尽快申办该资质。

      七、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

      鉴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委托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证书上套印了公章,请各受委托颁证机关指定专人负责证书管理和颁发工作,建立领取和使用登记台账、办证档案。遇有情况立即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1.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表

        2.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简易框图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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