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强制措施决定书
(宜市)安监管强措字〔2010〕第(10)号
高安市田南大城采石场 :
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 1、该企业采矿许可证于2010年5月11日到期,企业没有主动上交安全生产许可证;2、该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度没有检查考核登记;3、该矿现场正在放炮作业,未执行市政府非煤矿山“一面墙”专项整治停产的要求;4、该矿山矿内装载机司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5、该矿山的民爆器材仓库设置在矿办公楼和生活楼的同一幢楼房的一楼内,且值班人员入住库房内。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1、暂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立即停止一切生产作业活动,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3、要求高安市田南大城采石场提交资源整合方案(因该采石场与仍一家采石场的距离太近,离省道的安全防爆距离也太近);4、请该企业法人于2010年6月7日前到设区市安监局接受经济处罚; 5、上述安全隐患责令企业在2010年6月30日前限时整改到位,并委托高安市安监局复查后,回复设区市安监局。
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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